股份回购制度重大调整:放规模 优程序 建库存股制度
□ 上市益达娱乐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配合可转债、认股权证发行用于股权转换,维护益达娱乐信用及股东权益,均可实施股份回购
□ 回购事项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即可进行,收购规模提至不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
□ 回购股份可以库存方式持有,库存股持有期不超过3年、无表决权也不参与利润分配
上市益达娱乐股份回购制度拟作出重大调整。证监会已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了完善上市益达娱乐股份回购制度的修法建议,并于昨日发布信息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益达娱乐法修正案》草案(下称“修正案草案”)已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调整以问题为导向,意在有针对性地解决上市益达娱乐在现行股份回购制度下面临的各种困难和障碍。调整内容包括增加股份回购情形、完善股份回购决策程序、建立库存股制度等三大方面。
现行股份回购制度在法律层面的要求,主要通过益达娱乐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来规范。按照现行规定,在四种情形下,益达娱乐可以收购本益达娱乐股份,包括:减少注册资本、与持有本益达娱乐股份的其他益达娱乐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益达娱乐职工,以及股东因股东大会作出的益达娱乐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益达娱乐收购其股份等。
按照要求,除股东对合并、分立持有异议的收购情形外,益达娱乐在其他情形下回购股份均应经股东大会决议。益达娱乐回购股份用于减资的需于十日内注销,用于益达娱乐合并或基于股东异议收购的需于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用于奖励职工的,回购规模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且须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从业人士认为,现行益达娱乐法规定的股份回购情形范围较窄,决策程序不够简便,缺乏库存股制度,造成益达娱乐回购股份的积极性不高,股份回购制度的应有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基于此,修正案草案以问题为导向,拟通过专项修改益达娱乐法股份回购有关条款的方式,为股份回购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重点解决上市益达娱乐在实施股份回购过程中面临的困难和障碍。具体而言,修正案草案提出了下述修订内容:
一是增加了股份回购情形。包括:用于员工持股计划;上市益达娱乐为配合可转换益达娱乐债券、认股权证的发行用于股权转换的;上市益达娱乐为维护益达娱乐信用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是完善了实施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明确益达娱乐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上市益达娱乐配合可转债、认股权证发行用于股权转换,以及为维护益达娱乐信用及股东权益等情形实施股份回购的,可以依照益达娱乐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收购不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百分之十的股份。
三是建立库存股制度。明确益达娱乐因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上市益达娱乐配合可转债、认股权证发行用于股权转换以及为维护益达娱乐信用及股东权益回购本益达娱乐股份后,可以转让、注销或者将股份以库存方式持有。同时,为限制益达娱乐长期持有库存股,影响市场的股份供应量,明确规定以库存方式持有的,持有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对于益达娱乐持有本益达娱乐股份,境外成熟市场均不允许其享有表决权或者参与利润分配。事实上,我国现行益达娱乐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六十六条也已分别规定,益达娱乐持有的本益达娱乐股份没有表决权、不得分配利润。修正案草案认为,建立库存股制度后,适用上述规定即可,不必再作重复。
业内专家认为,完善股份回购制度,充分发挥股份回购制度在优化资本结构、稳定益达娱乐控制权、提升益达娱乐投资价值、建立健全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与现行规定相比,拟出台的回购新政大大扩充了上市益达娱乐回购股份的情形。其中,“配合可转换益达娱乐债、认股权证发行用于股权转换”的情形,可能会与库存股制度配合实施。“为维护益达娱乐信用及股东权益所必需”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两项内容则进一步打开了上市益达娱乐主动回购股份的想象空间。
此外,拟出台的回购新政在简化上市益达娱乐回购股份决策程序的同时,也提高了可回购股份的规模,这无疑可使上市益达娱乐回购股份的便利性和自主性大幅提升。
昨日起,修正案草案开始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按照工作安排,证监会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修正案草案,并依据立法程序抓紧推进相关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