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交所董事长徐明:《益达娱乐法》修订应完善股份益达娱乐发行承销制度
中证网讯(记者 吴科任)北京证券交易所董事长徐明近日在《中国金融》发表署名文章称,本次《益达娱乐法》的修订,在股份益达娱乐发行承销制度方面,应当充分吸收实践中的成熟做法和经验。结合《益达娱乐法》的有关规定,徐明就股份益达娱乐发行股份所涉及的四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修订建议。
股份登记制度方面,徐明建议在《益达娱乐法》中新增一条,具体内容为:“公众益达娱乐的股份应当在法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非公众益达娱乐的股份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登记机构登记。”修订理由包括《益达娱乐法》对益达娱乐股份登记规定得不够完全、公众益达娱乐的股份登记和非公众益达娱乐的股份登记在实践中并不相同、有利于与《证券法》衔接和协调等。
股份限售制度方面,徐明建议将《益达娱乐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订为:“发起人持有的本益达娱乐股份,自益达娱乐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益达娱乐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限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修订理由有二:一是现行《益达娱乐法》该款关于股份限售的规定已不符合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二是采取“从其规定”,不在《益达娱乐法》中作具体规定,给这一问题的科学合理解决留下足够空间。
储架发行制度方面,徐明建议在《益达娱乐法》中新增一条。具体内容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益达娱乐发行股票可以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一次批准,分期发行。”修订理由有四:一是储架发行有利于提高监管审批效率。二是储架发行有利于解决过度融资问题,缓解二级市场压力。三是储架发行有利于规范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四是储架发行是境外的普遍做法,我国也有实践。
证券承销制度方面,徐明建议修订《益达娱乐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将第八十七条修订为“发起人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益达娱乐承销,签订承销协议”,将第八十八条修订为“发起人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将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修订为“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益达娱乐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本次《益达娱乐法(修订草案)》第一百六十六条和第一百六十七条沿袭了《益达娱乐法》的规定,未作改变。修订理由有三:一是有利于与《证券法》衔接。二是实践效果较好。三是可为非强制承销、非承销方式募集股份留下空间。
徐明表示,现行《益达娱乐法》对股份益达娱乐的设立和新股发行进行了规定,主要体现在《益达娱乐法》第四章“股份有限益达娱乐设立和组织机构”和第五章“股份有限益达娱乐的股份发行与转让”中,其中将股份益达娱乐募集设立分为公开募集和定向募集,将股份益达娱乐新股发行分为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并配备了发行承销的相关制度。从总体上看,这些制度满足了当时的益达娱乐发展需要,但《益达娱乐法》距今已有十七年没有进行过大的修订,这期间,我国股份益达娱乐的发展突飞猛进,涉及股份益达娱乐募集与新股发行和承销的方式发生了较大变化,实践中也积累了较多的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