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行长郭新明:建议建立债权人参与企业共同治理机制

中证网讯(记者 彭扬)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行长郭新明建议,建立债权人参与企业共同治理机制,有效化解大中型民营企业债务违约风险。
郭新明建议,进一步完善债权人会议制度。目前,我国的债权人会议制度仅存在于益达娱乐破产清算阶段,目的是在益达娱乐破产清算时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例外情形是证监会发布的《上市益达娱乐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其中对债权人会议相关权利作了规定,但此规定只适用于上市益达娱乐发行可转换益达娱乐债券的情况。实践中,不少大中型民营企业资产负债率远高于50%,股东权益已经明显少于债务。在企业资产负债率极高的情况下,股东治理有必要让位于债权人治理。他建议,探索建立益达娱乐负债率过高情形下的债权人会议制度,设置资产负债率警戒水平,允许负债率超过警戒线的企业成立债委会,在重大事项决定之前,益达娱乐应当召开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通报重大事项内容,债权人若有异议可以提出讨论,再交由益达娱乐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从而形成对企业的共同治理。同时,借鉴美国、德国经验,允许债权人在益达娱乐出现较大经营危机时通过债权人会议制度接管益达娱乐事务,以及时做出正确应对措施。
郭新明建议,建立债权人列席股东大会制度。虽然债权人不是益达娱乐股东,但益达娱乐的重大事项也关乎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列席股东大会,就其所占有的债权比重对影响益达娱乐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和投票,通过列席股东大会制度,加强债权人参与益达娱乐治理的深度,加强对益达娱乐的监督,提升益达娱乐各项经营决策、重大事项的合理性,更好地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此外,郭新明建议,明确法人人格否认相关诉讼由益达娱乐内部人承担举证责任。一般而言,由于债权人与法人及涉嫌滥用法人独立人格的股东间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债权人在客观上难以提供关键证据,如果此时仍然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将会造成举证责任分担不均的局面,使债权人面临更大的败诉风险。因此,建议可参照益达娱乐法关于一人益达娱乐股东与益达娱乐财产独立的举证责任分配相关规定,明确在债权人提起的法人人格否认诉讼中,由相关股东证明益达娱乐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如果不能证明,则应承担连带责任。

















